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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申报不实也应处罚
作者姓名:曹田广
摘    要:安例概况电子申报低报价格报关公司请求免于处罚2001年3月20日,某集团进出口公司与日本富士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决定从日方购进富士通电子内窥镜及附件,合同总价为到岸价1378.2万日元.同年4月5日,该公司委托-货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公司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办理海关申报手续,申报价格为635.35万日元.海关审单中心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货物申报价格与相关参考价格相比严重偏低,经调阅报关单随附单证,证实低报价格742.85万日元,由此偷逃关税和增值税共计人民币128736.66元.

关 键 词:电子数据申报  海关法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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