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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志》(十三)
摘    要:1965年7月,国家工商局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工商企业设立、变更、歇业以及年度检验报告等资料作为专业性档案,应集中保管,不要和机关其他书案卷混在一起。同年10月,北京市工商局要求,市和区、县工商局都要建立企业登记档案,对工商企业全部登记资料进行整理、保管。明确一个登记单位建立一户档案,企业

关 键 词:《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志》 工商企业 档案管理 企业登记档案 登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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