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予以参与国债期货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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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莫华寅.商业银行应予以参与国债期货市场[J].环球财经,2013(8):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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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莫华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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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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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内最大的国债持有主体,如果其不能参与到国债期货交易市场中,那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及国债期货对于利率市场化的意义将大打折扣
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开展国债期货交易,时隔18年国债期货再次开闸,这引来了投资界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一些亲历1995年“327国债”期货事件的资本市场老人纷纷回忆那时事件的来龙去脉。不过,今年即将推出交易的新国债期货和1995年老国债期货有着巨大的区别和改进。以标的债券为例,当年“327国债”期货事件中,标的债券为1992年发行的3年期国债923国债,其发行量仅为240亿元,远小于当时的老国债期货交易量。而即将推出的新国债期货标的物采用的是虚拟标准券形式,即市场上某个期限范围内所有一篮子债券都可以作为国债期货到期交割标的物。投资者可以利用交易所公布的转换因子,选取任意债券进行实物交割。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国债期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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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债期货市场 国有商业银行 期货交易市场 国债期货交易 实物交割 利率市场化 标的物 社会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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