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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东大会选任董事长法律效力浅析
引用本文:荣国权,刘博.银行股东大会选任董事长法律效力浅析[J].特区经济,2011(2):139-140.
作者姓名:荣国权  刘博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基金项目:2009~2011年北方工业大学学校重点课题“金融监管与金融法”项目的部分研究内容
摘    要: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各类金融行业的公司)的董事长是怎么产生的呢?答案是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10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然而现实中的情况却要复杂得多,除了一部分董事会产生的董事长以外,还有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由股东大会选举或任命产生的。那么,股东大会能否选任董事长,这种途径产生的董事长到底有有没有效力呢?本文将在分析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能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立法目的,同时考虑到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逐步得出一些令人信服的结论,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和帮助。

关 键 词:股东大会  董事会  董事长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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