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特殊的进项税额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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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应杰.两类特殊的进项税额转出[J].财会月刊,2013(12):116-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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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应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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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农业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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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注】本文受“促进河南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32400410886)资助、受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编号:121PPTGG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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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营改增”企业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进项税额转出
随着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的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企业可能同时提供一般运输业务和公共运输业务:前者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后者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其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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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进项税额转出 当期进项税额 计税办法 税额抵扣 应纳税额 运输业务 运输企业 增值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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