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改变后存货的税收处理问题--兼与卓祥倩、刘政浩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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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云峰,杨汝军.再议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改变后存货的税收处理问题--兼与卓祥倩、刘政浩同志商榷[J].涉外税务,2001(6):6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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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云峰 杨汝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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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明确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问题,自1999年11月1日起,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一律改按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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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culation of Tax Credit in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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