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环节的连续与税收负担的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八种类型的“视同销售”行为。但会计上视同销售没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没有专门章节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实质、公允价值的运用等,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的行为。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了销售收入同时满足的五个条件,但这些条件是关于销售业务中确认收入的时点条件,而不是视同销售行为中判别是否为销售业务的确认条件。因为视同销售除了代销行为之外在形式上并不是本来意义上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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