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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组织形式与合作社组织形式对农户收入影响的比较分析
作者姓名:王彦
作者单位:达州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一、合同组织形式中农户收入的决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合同组织形式指市场主体之间按照相互签订的合同契约来承担约定的责权利。“公司+农户”是这种组织形式的代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基本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以双方签订合同的方式得以确立。由于农户处在完全竞争的农产品市场结构中,使得众多的农户之问可以相互替代提供同质的农产品。因此“龙头”企业没有必要就签订购销合同与某一农户持续进行谈判,而只需单方面寻找愿意接受其合同内容的农户。在这种情况下,“龙头”企业和农户常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合作。首先,“龙头”企业向农户说明与品种、品质等产品指标挂钩的报酬支付计划,由农户决定是否向“龙头”企业提供产品。一旦农户签约就要进一步确定相应的生产和投资计划。最后,“龙头”企业对农户提供的农产品进行品级,并按事先订立的合同支付农户报酬。以上过程可以按时间顺序表示如下。

关 键 词:合作社组织  农户收入  合同契约  农产品市场结构  “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经营  “公司+农户”  委托-代理关系  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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