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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新标准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关 键 词:个人独资企业  税前扣除标准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企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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