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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寻租理论看股票期权制
引用本文:张桂香,张剑涛,梁祖晨.从寻租理论看股票期权制[J].商业研究,2004(22):16-18,33.
作者姓名:张桂香  张剑涛  梁祖晨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经贸学院,浙江,杭州,310032
摘    要:经济学定义的寻租活动的创租主体是政府,而笔者认为企业也可作为寻租者,又可作为创租者,而股票期权制却起着双重作用,一是利用报酬机制设计进行创租行为;二是可利用其他手段进行寻租行为。上述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发生,取决于经营者权利大小及经营者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紧密程度,从而股票期权激励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减少经营者的创租动机。因此,我国在设计股票期权激励时,应充分考虑经营者的权力对报酬的影响,否则就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成为经营者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工具。

关 键 词:寻租  股票期权  创租
文章编号:1001-148X(2004)22-0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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