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必须守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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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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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件一中美合贸的甲化工有限公司1995年7月从××大学招收高××等8名应届大学毕业生,向学校支付了教育费15万元,试用合格后,于1995年11月送往美国该公司总部培训6个月,双方签订了培训合同,公司支付所有培训费用约15万元,约定培训后为公司服务5年,同时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培训结束后,高××等3人于1996年5月回到公司,成为公司的技术骨干,但是时间刚过半年,乙化工公司以高薪将高××等3人及真他5名技术人员“挖走”,该8名技术人员未经甲化工有限公司批准即“跳槽”走了,使这个公司的生产遭到重创,处于半瘫痪状态,于是甲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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