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安全使用 |
| |
引用本文: | 陈晨苗.南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安全使用[J].中国物业管理,2009(8):28-29. |
| |
作者姓名: | 陈晨苗 |
| |
作者单位: | 南宁市旁产管理局 |
| |
摘 要: | <正>2008年2月1日,施行了近十年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在交存标准、交存时间、资金管理模式等方面都作出了新规定,对今后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