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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有关加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高科技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    要:1.浙江省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淅政【1999】1号)(1)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审核,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其中对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按50%返还。对国家级新产品和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县以上同级财政审核后,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返还给企业的税款,全额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用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予以返还。②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

关 键 词: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浙江省 自主创新 高新技术产业化 高科技 高新技术产品 风险投资公司 企业所得税 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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