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各项经济政策落实了,个体经济重新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作为国营和集体经济的补充,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活跃城乡市场和扩大劳动就业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个体工商户一般本小利微,经不起意外灾害的袭击。他们非常希望开办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以便在受到意外灾害时及时得到补偿。1981年10月,丹东市保险公司在丹东市元宝区试办对个体工商户的保险,第一批就有223户参加了保险,这说明举办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是符合个体工商户的愿望的。我们现在试办对个体工商户的保险是按照家庭财产险的办法办理的,但个体工商户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企业的性质,它的财产完全按家庭财产险不太合适,应当新开办一个“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的新险种。我们认为,这个新险种的承保范围、保额计算和保险费率做如下规定较为合适。关于承保范围和承保额的计算问题。一般地讲,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具有两部分,一是他们生产经营所占用的房屋、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产品与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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