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押人对不动产抵押物的处分权(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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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志刚.论抵押人对不动产抵押物的处分权(下)[J].中国房地产,2006(8):7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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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志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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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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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依据《担保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笔者认为这一限定仍不妥当。抵押人既然有权转让不动产抵押物,他就很难考虑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因转让价款过低,抵押人又不能另外提供财产作抵押担保,该转让合同就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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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 不动 《担保法》 分权 转让 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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