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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人对不动产抵押物的处分权(下)
引用本文:胡志刚.论抵押人对不动产抵押物的处分权(下)[J].中国房地产,2006(8):71-73.
作者姓名:胡志刚
作者单位: 
摘    要:依据《担保法》第49条第2款规定:“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笔者认为这一限定仍不妥当。抵押人既然有权转让不动产抵押物,他就很难考虑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因转让价款过低,抵押人又不能另外提供财产作抵押担保,该转让合同就被认定无效,

关 键 词:抵押  不动  《担保法》  分权  转让  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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