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 0 1年 4月 6日 财税〔2 0 0 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 ,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 2 0 0 1年 1月 1日至 2 0 0 2年 1 2月 3 1日 ,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 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 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 ,按照另外 1 %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 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 ,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二、从 2 0 0 3年 1月 1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