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
| |
摘 要: | 为贯彻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帮助财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会计司将有关问题作了解答,现予以转载。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合伙人/股东应当“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所务的经历不少于3年”,这里的“连续”应当如何掌握?注册会计师因转所、病假、产假等原因可能会在短期内中断执业,这种中断执业是正常的。只要注册会计师在最…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