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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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4年北京APEC会议上我国计划在2030年设定碳排放总量最大限值,为此我国将逐步扩大碳交易市场版图,进行跨区域碳交易。然而由于全国性碳交易立法缺失和地方性立法差异性较大,导致跨区域碳交易市场处于无序状态。在借鉴欧盟、美国较为成熟的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对碳配额"适区"分配,跨区交易,集中监管,联动执法,为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建成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立法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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