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守护”下的矿业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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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显冬,刘志强.公权“守护”下的矿业权流转[J].中国改革,2008(3):7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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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显冬 刘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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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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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矿"所意味的是公法调整的必然性,"业"所包含的是私权性和流转性,而这无疑地体现着我国《矿产资源法》修改完善的方向。在我国,矿产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这种所有权在早期表现为高度集中、政府计划授予且无偿开采的利用形式。这就往往会产生某种难以彻底遏制变的对国家资源浪费的放任,以及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局面。目前,我国物权制度正在经历从归属到利用的转变,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将一部分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权出让给其他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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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业权流转 《矿产资源法》 公权 修改完善 流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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