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抛荒的自留山
作者单位:《乡镇论坛》专家组
摘    要:浙江省象山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叶某来信说:我村于1984年3月划分社员自留山1200多亩,分给社员发展经济林。至1995年,社员自留山上原集体经济组织所留树木已被砍伐殆尽,自留山变成了荒山。根据县里有关自留山的政策,我们村于1996年召开全体党员会议,一致通过收回社员自留山使用权。当年底,我们召开村民大会宣布村收回社员自留山使用权的决定,并张贴有关公告,提出对已经绿化种植的,谁种谁有,自留山仍归绿化者使用。大会后广大村民均无异议,也未向上级政府反映此问题。收回自留山使用权后(使用证并未收回),村里于1997年3月开发采石场一处,2000年又…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