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抛荒的自留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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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乡镇论坛》专家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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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浙江省象山县某村党支部书记叶某来信说:我村于1984年3月划分社员自留山1200多亩,分给社员发展经济林。至1995年,社员自留山上原集体经济组织所留树木已被砍伐殆尽,自留山变成了荒山。根据县里有关自留山的政策,我们村于1996年召开全体党员会议,一致通过收回社员自留山使用权。当年底,我们召开村民大会宣布村收回社员自留山使用权的决定,并张贴有关公告,提出对已经绿化种植的,谁种谁有,自留山仍归绿化者使用。大会后广大村民均无异议,也未向上级政府反映此问题。收回自留山使用权后(使用证并未收回),村里于1997年3月开发采石场一处,2000年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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