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从2000年开始,企业每年广告费支出在销售收入2%以内部分可以在当年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未超过销售收入2%的广告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未公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前的完全相同;但超过销售收入2%部分的广告费用究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将其作为自创无形资产(商标权或商誉)支出,在以后若干年度或无限期结转或分摊。其理由为: 1.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拥有资产的状况。企业支付广告宣传费用的直接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使消费者在短期内了解并购买产品;另一方面是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以确保产品畅销不衰。提高知名度的结果,从企业资产的角度来说,是形成了企业的商标价值,或提高了企业的商誉。广告宣传费用中的一部分应作为形成无形资产(商标权或商誉)的一项投资进行核算。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购人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如果是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则按实际开发支出的成本计价,并且必须是可以辨认的能够确指的取得无形资产的支出,也就是说企业的商标权或商誉,除非是购人或是其他单位作为无形资产投人的,才可作为无形资产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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