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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股票回购会计处理及其借鉴
引用本文:周海涛.英国股票回购会计处理及其借鉴[J].新智慧,2005(30).
作者姓名:周海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摘    要:一、英国公司法关于股票回购业务的有关规定1.可分配利润回购。可赎回股票的发行和赎回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公司章程允许发行可赎回股票;②只有存在不可赎回股票时才可以发行可赎回股票;③只有已足额支付的股票才可赎回,回购应由可支配利润(累积可分配利润)支付;回购也可由以回购为目的的新股发行收入支付,或由二者联合支付。如果股票回购部分或全部由可分配利润支付,应将赎回股票面值超过新股发行收入的金额转入“资本回购准备”,该准备金只能用于发行红股,不能用于支付回购溢价。一般情况下回购溢价由可分配利润支付,但当回购股票为溢价发行并且为回购交易发行了新股时,回购溢价可由“股本盈余账户”支付,最低支付金额限于以下几种:①回购股票的发行溢价;②“股本盈余账户”的当前余额,包括新股发行溢价;③新股发行收入。2.资本回购。如果公司章程允许,私有公司可实施资本回购。英国公司法对资本支付限额(PC P)做出了规定,该限额为回购成本超过可分配利润与新股发行收入之和的金额。同时,公司作了如下处理:如果PC P与新股发行收入之和低于回购股票面值,差额转入“资本回购准备”。如果PC P与新股发行收入之和高于回购股票面值,超额部分可减少:①资本回购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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