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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公司解散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
引用本文:王孟荣. 对我国公司解散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J]. 特区经济, 2005, 0(12): 260-261
作者姓名:王孟荣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公司法》上解散原因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解散规定的原因过于原贝U,缺乏系统性。公司解散的原因是各式各样的。依解散是否出于公司法人的自愿,总体上要将导致公司解散的各种原因分为自愿解散的原因与强制解散的原因两大类。公司自愿解散,通常以基于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至于股东会据以解散公司的具体事由,各国立法一般不作界定,以体现私法自治的原则。我国《公司法》对自愿解散原因的规定,与各国的做法基本一致,但是,我国对强制解散原因的规定却过于简单。强制解散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现行《公司法》在192条、第206条、第225条涉及到行政强制解散的原因。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关 键 词:公司解散 法律问题 《公司法》 解散原因 行政强制 公司法人 公司章程 私法自治 行政法规 股东会

Probing into Chinese company disbandment''''s law issue
Wang Meng Rong. Probing into Chinese company disbandment''''s law issue[J]. Special Zone Economy, 2005, 0(12): 260-261
Authors:Wang Meng R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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