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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思考
引用本文:胡家强,马乾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法思考[J].农村经济,2008(4):22-25.
作者姓名:胡家强  马乾梁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山东青岛,266010
基金项目:中国海洋大学文科发展基全重点规划项目
摘    要:<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从总体上完成了对其物权化的改造,对保护承包人利益,稳定承包经营关系,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被征地者的补偿和防止农业用地流失意义重大.但<物权法>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作出界定,存在着部分条款带有一定债权色彩、流转方式不充分、登记制度不够科学等缺欠,为此,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允许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农户在承包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作出针对性规定.

关 键 词:物权法  承包经营权  登记生效  抵押  补偿标准
文章编号:1003-7470(2008)-04-0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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