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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可采性
引用本文:李爱晶.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可采性[J].现代商业,2012(2):283+282.
作者姓名:李爱晶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102200
摘    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仅将电子数据视为视听资料予以适用,但由于其易于复制和改变,证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因此,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研究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分析得出电子数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的标准。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电子证据  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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