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可采性 |
| |
引用本文: | 李爱晶.论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可采性[J].现代商业,2012(2):283+282. |
| |
作者姓名: | 李爱晶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102200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仅将电子数据视为视听资料予以适用,但由于其易于复制和改变,证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胁。因此,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研究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分析得出电子数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的标准。
|
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 电子证据 可采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