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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通知》明确,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关 键 词:耕地占用税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减免税  《通知》  纳税人  财政部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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