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再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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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琰.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再认识[J].商业时代,2007(27):76-76,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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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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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郑州,45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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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的功能是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保险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因物权而生的利益,因债权而生的利益,因现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和因特定法律关系而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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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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