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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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艳玲.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分析[J].东方企业文化,2012(3):8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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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艳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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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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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法》修改在即,而其规定除赔偿诉讼外均禁止适用调解。为解决行政争议,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对立与紧张关系,有些学者主张从立法上增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但是调解制度本身追求解决纠纷,有时甚至以牺牲法律原则为代价。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无论从适用背景、范围、程序还是整个理念、发展历程都与域外相类似的和解制度不同,在我国确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仅会弱化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权,降低司法权威,而且还会破坏权力制衡机制,不利于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我国当前不适宜增设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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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调解 司法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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