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清产核资规定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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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永贵.财政部清产核资规定出台[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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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永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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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在清产核资中,企业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工作。拟实行股份制改造和合资、合营、兼并等产权发生变化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可将资产价值重估和资产评估结合进行。行政、事业单位(非企业化管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实行股份制并已经过资产价值重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非全民所有制为主的国内合资、合作、联营、股份、集体和其他企业,也暂时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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