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退货”的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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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冬梅.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退货”的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2005(8):5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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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冬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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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未付款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在办理退货业务时,购买方必须取得购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扣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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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 “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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