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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体改中的产权界定
引用本文:胡柳竹.会计师事务所体改中的产权界定[J].审计月刊,1999(5).
作者姓名:胡柳竹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大学
摘    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实施以来,事务所的改革,逐步步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阶段,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改制中的产权界定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改制的核心。一、产权界定的必要性(一)挂靠体制存在弊端。现有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当初,分别由财政部、审计部门审批后注册登记,开展审计、会计咨询、服务等业务,形成了挂靠在主管单位的现状。资本由主管部门投入,其中一部分业务人员也从主管单位派出,这就使得我国目前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负有限责任,由此而引出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的挂靠弊端,阻碍了事务所进入市场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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