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的瓶颈与突破--兼以《行政诉讼法》第5条与第54条为研究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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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盛玉国.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的瓶颈与突破--兼以《行政诉讼法》第5条与第54条为研究对象[J].乡镇经济,2014(4):8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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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盛玉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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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安徽舒城23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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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量权像斧子一样,当正确使用时是件工具,它也可能成为伤害或谋杀的凶器”1]。行政裁量权所具有的主观性、灵活性和选择性的特点决定着其存在滥用的风险,所以应当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合理规制。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初步建立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制度,但模糊的审查标准导致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常被“束之高阁”。文章首先阐明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所面临的困境,分析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源。并在尊重行政裁量权价值的基础上,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比例原则和行政裁量权滥用的情形,以此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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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裁量权滥用 司法审查 合理性审查 比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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