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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的瓶颈与突破--兼以《行政诉讼法》第5条与第54条为研究对象
引用本文:盛玉国.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的瓶颈与突破--兼以《行政诉讼法》第5条与第54条为研究对象[J].乡镇经济,2014(4):89-91.
作者姓名:盛玉国
作者单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安徽舒城231300
摘    要:“裁量权像斧子一样,当正确使用时是件工具,它也可能成为伤害或谋杀的凶器”1]。行政裁量权所具有的主观性、灵活性和选择性的特点决定着其存在滥用的风险,所以应当对行政裁量权进行合理规制。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初步建立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制度,但模糊的审查标准导致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常被“束之高阁”。文章首先阐明行政裁量权滥用司法审查所面临的困境,分析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源。并在尊重行政裁量权价值的基础上,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比例原则和行政裁量权滥用的情形,以此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滥用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 键 词:行政裁量权滥用  司法审查  合理性审查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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