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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改革应坚持合作制方向——对我国信用社体制改革争议的看法与建议
引用本文:郑良芳. 信用社改革应坚持合作制方向——对我国信用社体制改革争议的看法与建议[J].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2, 0(2): 42-44
作者姓名:郑良芳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北京 100036
摘    要: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很大比重的低收入阶层和弱者群体,其国情决定了必须发展合作金融、合作经济。要明确信用社先立法后规范的发展思路,以法确定合作金融系非盈利性的金融服务组织,是公益法人、免税团体,必须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组织和管理。

关 键 词:信用社 国情 合作金融 合作制 非盈利性组织 中国 体制改革
文章编号:1003-4625(2002)2-0042-03
修稿时间:2001-11-20

The Reform of Cooperatives Should Insist on the Direction of Cooperative Syst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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