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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摘    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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