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各银保监局、证监局:
为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提升我国信用评级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
(一)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长期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 2022年底前建立并使用能够实现合理区分度的评级方法体系,有效提升评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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