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如何做好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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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颖.注册会计师如何做好破产管理人[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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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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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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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破产法创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增加了一项法定业务。担任管理人将会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新的业务增长点,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和国际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通过实例分析,介绍笔者对注册会计师做好破产管理人的一些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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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破产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破产清算 清算组 社会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行业 证券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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