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费用不应分成提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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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发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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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易门县土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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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村公所(办事处)把该兑现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费用分成提留,致使被征地单位意见很大,增加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难度。这种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费用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如何管理使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费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和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和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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