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的局限性及对策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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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文祥,牛宝权,张柏林.股份合作制的局限性及对策的探讨[J].中国林业经济,19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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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文祥 牛宝权 张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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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兴安岭图强林业局(高文祥),黑龙江省林业厅计划处(牛宝权),阿木尔林业局(张柏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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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对股份合作制经济“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1.意义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有机结合。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对传统合作制的发展,是规范的股份制经济的初级阶段。股份合作制符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是城乡集体经严改革的方向,并已呈现出显著优点。这种所有制形式使产权明晰,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劳动者成为名符其实的主人,能建立有效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为完善企业内在机制创造了条件,合利于建立自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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