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对《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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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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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市财政局于1992年7月28日以沪财会(1992)72号文件转发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 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包括经批准可享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优惠遇待的股份制企业。 2.凡1992年起新设立的企业应从领取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的当月起,执行本制度。1991年底以前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 3.原国营企业在年度中间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应在执行本制度前,先同财政监交机关进行清算,并清理结束原帐簿,然后按照本制度开设新帐簿,在改组当年的年终,按国营和股份制两段分别编报会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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