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会计制度下以物抵债的所得税及涉税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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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陶中华 张溧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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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苏涟水县审计局 [2]江苏涟水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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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规定:(1)该38项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2)执行该38项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样,从2007年开始,我国将形成分别以行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38项准则为代表的四大会计制度体系。由于不同的会计制度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因此,以物抵债时涉税会计处理规范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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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涉税会计处理 以物抵债 《企业会计制度》 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 行业会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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