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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行搭售商品行为的处罚并非无法可依
作者姓名:郑明  赵军
作者单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上述强行搭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相应的罚则。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关 键 词:不正当竞争行为  搭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  处罚  销售商品  法律责任  《消法》  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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