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执法人员也应持有“会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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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明亮,李明,张克运.会计执法人员也应持有“会计证”[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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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明亮 李明 张克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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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枣阳市会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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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修订的《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 ( 1)款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 :会计证”。但没有明确规定会计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人员应持有会计证。笔者认为 :《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监督检查部门的执法人员除持有执法证书外 ,还应持有“会计证”,其理由是 :一、从会计监督部门的法律地位看 ,执法人员应持有“会计证”。新《会计法》第三十三条第 ( 1)款规定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就从法律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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