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问答(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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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双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问答(下)[J].上海经济,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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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双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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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经济室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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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问:什么叫动产质押?签订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我国《担保法》所称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5条之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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