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结建”地下防空室的权利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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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赖国松,戴玲静.论“结建”地下防空室的权利归属[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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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赖国松 戴玲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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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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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结建"地下防空室是占用建设用地地下空间,依法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和业主缴纳的税费建造的,其产权应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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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地下防空室 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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