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三包”期限仍然可以维权 |
| |
作者姓名: | 陈铁 孙焕博 |
| |
摘 要: | 有的商家以产品过了“三包”期为由,拒绝为自己售或生产的产品负责。有些情况比较特殊,即使过了“三包”期,消费者仍可维权。日前,消费者李先生到辽宁省有关部门投诉自己在中某商场买的皮鞋出现质量问题,但商家以产品过了“三包”为由拒绝李先生的换鞋要求。原来,李先生为了参加朋友的礼到该商场买了一双皮鞋,可是在穿过了三个月后却发现鞋裂开了一条3厘米长的口子。于是找到商家要求换货,商家出《消法》规定鞋类“三包”期为三个月,而现在李先生的实际已经过了三个月,商家决定不予处理。李先生一怒之下到有关部门为自己讨说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