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势在必行吉林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起步较早,但前期展并不快。1992年经省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了《吉林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此后,省农业厅、省财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合同鉴证费、仲裁费暂行标准的通知》,省农业厅还专门定下发了《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依据这一系列配套文件,大部分地方都成立了农村承包同仲裁机构。但由于当时的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民对土地视不够,土地承包矛盾并不突出,另外由于农民法律意识局限性,思想有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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