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矿产资源开发区环境损害的国家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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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向林 史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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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延安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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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陕西省教育厅2009年度科学项目课题《陕北地区资源开发中的支撑利益及法律规制研究》研究成果之一,项目批准号(9JK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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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损害本质上属于社会性权益侵害。国家应以积极作为的方式给予救济,此即为国家给付义务。国家给付义务具有深厚的政治基础、伦理基础和法学理论基础。对于矿产资源开发区来说,国家给付义务尤为必要。国家给付义务的内容包括立法、司法和物质给付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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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权 基本权利 国家给付 环境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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