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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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婉嘉.我国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3(4):156-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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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婉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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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春师范学院,吉林长春,13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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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吉林省优待老年人政策法规体系的构建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103070204;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吉教科文合字[2011]第3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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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十八大报告首提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这是党中央针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养老问题目前已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老人们需要的不仅是物质上的赡养,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赡养。面临着农村人口不断外出打工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农村老年人见不到自己的儿女,孩子们尽不到精神赡养的义务。我们要从法律层面上思考,尽量完善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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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老年人 精神赡养 农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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