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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应承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
摘 要:
主持人:我们原系农场职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国有农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办法》(新党办[2003] 79号)规定将我们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规定职工从1993年1月起,企业一律从1996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是我场领导以无钱为由,经“职代会”通过,县改制领导小组同意,将企业应缴纳的20%部分养老保险费,从我们的养老金中扣除。此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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