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各国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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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晓丹.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各国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制度研究[J].金卡工程,2009,13(6):138-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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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晓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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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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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分别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①然而,历经10年的司法实践,条约相关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需求,加上双边条约本身固有缺陷,使得我国与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在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上陷入了纷繁复杂的矛盾中.对此,笔者认为,应在上合组织框架下缔结多边条约并赋予其强制力,统一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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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外国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 上海合作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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